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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诉讼法管理吗?

时间:2018-05-03 15:08:00

  行政指导是上个世纪中叶“二次大战”后行政活动的新方式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示范、建议、倡导、训导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,相对人可以接受服从之,也可以拒绝不予接受。相对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行为不构成违法,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,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。北京行政复议律师

  注意行政指导行为前加了个定语“不具有强制力”,是描述性文字。
  (八)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
 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,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、义务发生新的得、丧、变更的影响,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,故而,不能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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